深圳电梯急坠 电梯事故的责任认定
来源:法帮网 2013年08月09日
深圳电梯急坠
深圳电梯急坠,幸好没有人员伤亡。看到电梯急坠,人们也许会认为是电梯超载了。不过这次跟中国式挤电梯不一样,电梯没有超载。如此似乎就是电梯本身的问题了。深圳电梯急坠虽然万幸之下没有致悲剧发生,但还是有人受了伤。
据悉,在8月6日的晚,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融景园小区一电梯发生故障急坠下降。深圳电梯急坠事故中的11人均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其中3人腰部有较明显的伤。据了解,电梯在行至21层时,电梯内有12人,小于承载量13人。行至21层时,一名学生走出电梯,随后电梯便急速下坠,坠到4、5层之间,据当事人称,电梯坠落后又反弹了一下,里面的人全部被弹起。事件发生后,据称该电梯与此前深圳夹死护士的那部电梯同属一维保公司。
电梯事故的责任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提高电梯质量的若干规定>》(即建144号文件)第12条规定:"加强电梯的使用管理。电梯必须由合格的司机负责使用,并负责进行日常的保养工作。电梯司机上岗要经过培训,学习了解电梯的基本使用知识,懂得日常的保养技术,培训后达到司机等级标准的才能上岗。电梯生产厂要免费为用户培训1-2名合格的电梯司机。还要定期对司机进行考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从法理上讲,对这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所采取的责任原则也是过错推定的原则,即推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不需要被侵权人证明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只要被侵权人受到了损害就可以请求赔偿;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则由侵权人自己承担。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认定其有过错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电梯投入运行时,使用单位必须制订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应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持证上岗。司机离岗半年以上,应重新培训后继续上岗。使用单位和承担维修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该型号电梯的使用、维修规程进行定期检查和检测,并逐台认真做好记录,建档备查。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这已经不难说明问题,所有电梯都应定期检修,而且不能带病运行。电梯有故障,产权单位或使用管理单位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通知维修单位来维修。维修单位应派至少两个人赶赴维修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首先要悬挂警示牌,暂停使用或检修停用,拉上防护栏或防护网。如果电梯难以修复,则应停止使用,并封闭起来,或拆除更新更妥。当然,按国家规定应及时报废的电梯不报废,责任人就难以逃避法律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