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为电梯安全立法 使用单位首先承担责任
人民日報2013/08/29
深圳为电梯安全立法 使用单位首先承担责任
• 2013-8-29 9:11:00
• 来源:人民日報
本報深圳8月28日電 (記者呂紹剛)日前,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對《深圳經濟特區特種設備安全檢查條例(草案)》進行了二審,其中關於電梯安全的部分新增內容引起了關注。
“由於電梯的所有權、使用權、物業管理權涉及多個主體,常導致在事故發生后,出現相互推卸責任的情況。”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榮生表示,為避免此類情況的發生,《條例草案》提出了使用單位“首負責任”的規定,即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后,使用單位應當首先承擔救治和善后責任,並墊付相關費用。待在事故責任認定后,使用單位有權對相關責任方進行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