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出台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明确分工防止推责
襄阳晚报2013/12/03
• 2013-12-3 10:03:00
• 来源:襄阳晚报
市长别必雄近日签署市长令,《襄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对电梯的生产、使用、维护、管理等做了要求,其中明确要求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明确分工防止推责
截至2013年6月底,全市各类型电梯总数已经达到4000余台,电梯在襄阳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该管理办法规定,电梯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电梯,受托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鼓励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对新安装、移装的乘客电梯,鼓励使用单位配置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对于已投入使用的电梯,鼓励在定期检验、重大维修或者改造时加装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在用电梯实行安全性能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检验周期不得推迟。使用单位应当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每部电梯建立日常维护保养档案,档案至少保存四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至少每年度对电梯进行1次自行检查,并向使用单位出具检查报告。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除不可抗力外,电梯所在地在城区的,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区域一般不超过1小时。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订电梯故障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对所维护保养的电梯,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并作书面记录。
违规最高可罚两万
根据该管理办法,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未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定期检验周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的;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电梯的;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