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电梯事故由物业负首责 提案人解读新法
            新华网2014/01/02
            
            
                2014年01月01日 21:25:47 来源:新华网 
    2014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正式施行,该法明确了物业服务单位应对电梯管理负首要责任。而为何需要法律对物业公司的行为进行强制约束?记者进行了深入采访。
    “小病缠身”不断 居民生活遭困扰
    记者通过走访天津多个住宅小区,发现许多市民多自己居住小区的电梯设施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满。小到按键失灵、噪音扰民,大到停电、滑梯、坠梯,均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32层的高层,一部电梯已经坏掉了,另一部电梯却突然停电,我只能自己爬到21楼。”在某小区内,一位年逾六十岁的大娘向记者诉苦。而同在该楼居住的上班族也同样饱受困扰,“楼里这么多住户,只能用一部电梯,早上都着急上班,需要等好长时间。”上班族小付对记者说。
    据了解,在一些情况下,业主向物业进行报修之后,往往无济于事。或是屡修屡坏,无法根治。或是根本无人负责,得不到有效的后期维护,“向物业反映了许多次,但是每一次都说没有零件,不能修,推给了维保单位。”一位业主对记者表示。长期以往,找不到首要的责任承担方,成为了业主最为棘手的难题。
    全国电梯事故频发 生命安全不容忽视
    电梯的安全隐疾,没有得到及时重视后往往酿造了骇人听闻的悲剧。据统计,2012年我国发生的电梯事故有36起,死亡28人。而根据今年年6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办公室副主任陈熙同的通报,仅2013年5月份,全国共发生电梯等各类特种设备事故19起,死亡18人。此类因电梯故障导致的严重事故均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
    5月14日,湖北宜昌西陵区CBD沃尔玛超市中正在运行的一个手扶电梯发生“致命断裂”事故,导致一位老婆婆与电梯一起坠落,当场身亡。
    5月14日,西安红庙坡幸福家园小区,55岁的杜女士在电梯门打开后迈入门内,此时电梯的轿厢并未到达。杜女士顺着电梯井从15层跌落,当场死亡。
    5月15日,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松园北13号长虹大厦1号电梯发生事故,电梯下行至3楼,深圳某医院实习生王某走出电梯时,电梯门关闭,王某被挤压身亡。
    5月16日,一名61岁老人坠入云南玉溪市中医院住院部大楼电梯里。被救出来时,意识、呼吸、心跳都没有了。
    短短3天连续发生4起电梯事故,甚至被多家媒体称为“电梯夺命周”,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也造成了民众出行的恐慌。
    提案人解读:从注重监管到重视安全的转变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天津市委副主委、天津大学法学教授何悦在2012年3月全国政协会议期间递交了“关于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提案”,该提案随即引起了各大媒体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高度重视。
    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在北京表决通过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何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我国尚未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之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特种设备现行效力最高的行政法规。但由于其属于国务院条例,因此在效力上存在一定问题。
    “由于其关键字是监察而非以安全为主要内容,在范围上也会有一定限制。”何悦表示,“当一些重大事故发生后,应当进行反思,其实本应以质量安全作为首要的重点,之后才是监管、赔偿等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何悦认为其根源应该在于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应当和电梯厂家签订售后合同,而物业公司应当与后期的权利及义务进行衔接,这是该条法规制定的法理依据。也是为了督促物业公司及时主动与厂家联系对电梯进行维护,而一改业主“被动挨打”的局面。若物业公司消极处理,便应当进行赔偿,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我们的一个项目仅仅电梯缆绳一年就要换三十几根,这都是闻所未闻的。”一位物业顾问公司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该法实施后无疑增加了物业公司的压力,使物业公司必须更加积极地进行电梯监管。(新华房产调查 记者 王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