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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规定电梯事故30分钟内须救援
江淮晨报2014/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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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14 11:04:00
• 来源:江淮晨报
    近日,我省出台《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对电梯建立相关档案,一旦发生电梯事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该《意见》对事关电梯各方都做出明确的责任归属。其中,电梯生产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应加强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使用等环节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负责相应环节的施工质量和现场安全,在电梯交付其他责任主体之前承担电梯安全主体责任;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负第一责任。
  如果小区电梯归居民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则业主委员会为电梯使用管理者;如果居民住宅(小区)聘请物业管理单位的,应明确该物业管理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者。
  对于电梯,我省要求探索建立电梯各环节相关质量记录档案,做到“一梯一档”。对发生电梯事故或重大突发事件,应查明原因,依法处理;对涉及监管缺失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旦电梯发生故障,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另外,该《意见》还要求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管理者要加强对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控值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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