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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物联网201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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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2-19 9:36:00
• 来源:电梯物联网 
  
 
 
    近年来,我省在用电梯数量逐年上升,由电梯安全引起的投诉也随之增加。特别是出现电梯安全事故后,电梯制造、安装单位、维保单位以及物业公司等多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电梯出事故谁担责、坏了谁修这样的问题成了难题。今后市民再也不必为这些难题担忧了。昨日,记者从省质监局获悉,今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明确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针对争议较多的谁是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都该干些啥等问题,《办法》给予了详细规定:自行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企业为使用单位;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共有的电梯,共有人未委托管理的,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使用单位;电梯所有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约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管理者为使用单位。
 
  《办法》同时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变更时,在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向新的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的全部安全技术档案。
  
  如果市民在今后的生活中再遇到电梯事故问题无人处理,均可拨打12365质量热线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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