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3-27 10:38:00
• 来源:商丘网—商丘日报
反映人:乔先生
反映问题:从去年12月份开始,海亚春天小区物业(阳光物业公司)每月向每户收取15元的电梯维修费,不知这种收费是否合理?
办理结果:针对此问题,记者通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了解到,《物权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电梯是整个楼宇配套设施之一,属于所有业主共有及使用,物业公司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对业主包括一楼业主收取电梯费。住宅电梯维修费在物业管理条例里没有明确的条款,也没说是不是可以动用维修基金,这在全省、全国几乎都是空白。因此,《商丘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也未明确规定高层住宅电梯维修服务收费标准,目前可行的办法只能是业主自行协商。电梯的大修目前也没有任何年限规定,只有北京出台过地方性政策。电梯一般是不需要大修,小范围的配件更换倒是可以,比如按钮、显示、齿轮油、接触器、电线及其他小配件等。目前来讲,只有电梯通不过当地的定期检验,而且已经没有维修整改价值,或者整改金额很高时,才考虑大修或者改造、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