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7-14 13:32:00
• 来源:大众网
近日,家住德州市德城区南源丽都A5号楼11楼的一户业主反映,自己所住楼层的电梯门被人为破坏,物业公司却以此为由要求该楼的业主集体出资维修,希望相关部门协调尽快恢复运行。
记者了解到,该小区一住户因家庭纠纷导致动手打架,期间11楼的电梯门被砸坏,物业公司通过110报警后,辖区公安局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调取了相关视频资料,但公安局派出所经调查后做出权威结论,无法确定破坏人。随后,物业公司在该栋楼单元门口张贴通知,告之该单元34户住户,每户需承担96元维修费用,以共同承担维修损坏电梯的责任,但不少业主认为电梯损坏不属于自己的责任,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那么,这笔维修费用到底该由谁承担呢?记者联系了德州市房管中心物业管理办公室,物业办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因该电梯明显属人为故意破坏,在无法确定破坏主体人的情况下,应由相关受益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责任,所以电梯维修的责任应是相关受益业主,而不是物业公司。
对此,来电人表示同意支付96元维修费用,物业公司则表示待其他住户也交纳费用后,由物业公司协调专业电梯维修公司进行维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