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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类采购如何适用法律? 内蒙古出台规定予以明确
政府采购信息201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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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0-10 8:41:00
•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
    2014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各类工程项目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管理办法》以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为本源,按照适用法律和项目管理权限将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分为两大类,做到了《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充分衔接,实现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工程类项目的全流程监控。据了解,本《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在现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中,尚属首创,有效填补了该项工作的制度空白。

  《管理办法》规定,内蒙古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类项目适用本办法。

  《管理办法》明确,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分为两大类:第一类为单独适用《政府采购法》,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审批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第二类为同时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由项目投资核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

  第一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四项具体内容:一是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工程类项目;二是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专用工程类项目;三是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国家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其他工程类项目;四是依法使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其他工程类项目。

  第二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主要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指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对本类工程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管理办法》规定,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不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类项目,属于第一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法审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购的与工程不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在工程竣工后采购的货物和服务,以及整体购置建筑物或构筑物等,不属于工程类项目,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管理办法》明确,第二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其招标投标环节适用《招标投标法》,其他环节执行《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由项目投资核准部门确定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等事宜。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依法审批。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执行政府采购备案程序。

  同时,《管理办法》对编制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及供应商投诉处理等事宜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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