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1-12 11:30:00
• 来源:信息时报
一部电梯的责任链条涉及生产者、使用者、管理者以及维保单位等,出了事故各方责任如何厘定?责任该孰轻孰重?昨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专家建议稿评估会,全国人大代表、立法专家、政府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电梯使用人、维保单位等各方代表出席会议,就立法建议稿中争议较大的“是否应当由使用管理人承担首负偿责任”问题进行讨论,现场争辩激烈。
“首负责任”制度引发争论
广东共有多少部电梯?49.7万!近年来,由电梯引发的人员伤亡事故屡见报端,“尽快制定规范电梯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的呼声一直高涨。去年第四季度,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两个立法基地,分别起草了《广东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专家建议稿)。
1月5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了专家评估会。在华南理工大学立法基地的草案建议稿中,提出了由使用管理人承担第一赔负责任条款,在专家评估的过程中延伸出由使用管理人承担首负责任的问题。考虑到当时对该问题的争议很大,为此,省人大常委会于昨日重点对该问题作进一步评估。
记者看到,所谓的使用管理者承担首负责任,即在电梯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后,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受害人向电梯使用管理人提出赔偿要求的,应当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承担首先赔偿责任,及时救治、安置伤亡人员,并垫付相关费用。
但这并不代表使用管理人为事故担责,使用管理人赔偿后,经事故责任认定属于其他单位责任的,使用管理人有权向其他单位追偿。受害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其他责任方要求赔偿。
在华工的专家建议稿第十三条定义了“电梯使用管理者”,是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力和承担管理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可能是开发商、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电梯所有权人或其他根据约定确定的单位和个人。
反对方:缺乏上位法依据
会上,广东省住建厅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卿文峰代表省住建厅厅长王芃发表意见:反对电梯安全使用管理人“首负责任”制度。理由是该制度在法理上不成立,违反了立法法、物权法等法律。
“此外,这一制度在实际中难以操作。物业行业2013年的数据显示,目前全省共有7321家物业公司,物业管理人员72.5万人,但90%以上的物业公司都是微小企业,注册资本不到50万,其中只有17%的企业实现微利,物业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绝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承担赔偿金。而且使用管理人既不是生产者也不是消费者,仅负责日常管理,让使用管理人首负责任是义务责任不对等。”
“电梯安全责任不能简单设定由使用管理人承担首负责任,应当根据电梯生产、安装、维保、检测、使用的不同主体,分别合理界定电梯安全责任,由责任人进行赔偿。”卿文峰说,反而物管的作用多数只是日常保洁。电梯安全事故赔偿往往数额巨大,与物业收入存在明显反差,很可能导致物管单位破产。
支持方:受害者可第一时间获赔
广东省质监局局长任小铁认为,使用管理者“首负责任”制度的最大好处是受害者能很快得到赔偿。他指出,目前消费者维权仍然任重道远,出了事故相关责任方都强调搞清责任,却把消费者晾在了一边。“谁都有责任,谁都没责任,责任认定出来,消费者在病床上都不知道躺了多久。”任小铁说。
为什么强调使用管理者首负责任呢?任小铁说,这是因为使用管理者与消费者有最直接的关系,要从老百姓的利益出发,如果物业公司赔不起钱,可以用社会救助解决资金问题。
“旅游行业出了交通事故,你会去找这辆车的出租公司吗?你为什么只找旅行社呢?因为他跟你构成直接的利益关系。首负责任不是让你负最终责任,我们在制度设计里是建立了社会救助体系,使消费者得到及时救助,化解社会矛盾。”任小铁表示,电梯事故发生后,如果明确了首负责任者,责任追溯链条也建立起来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