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海盐县质监局执法人员在特种设备检查中发现,一家被查企业正在使用的电梯资料中竟出现了3月14日和3月27日的维保单,存在维保单未保先给的现象。
“维保单位与我们公司签订了一年的维保合同,这两张未保先给的维保单子是维保单位在2月底来我们公司维保时一起给的。”该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说。当天,执法人员现场联系了这家维保单位,告知其该行为的严重性,而维保单位承诺,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的情况。
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电梯使用单位需和电梯维保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维保单位在签订合同后每半个月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旦维保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被查实,将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