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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管理人为“首负责任人”
深圳商报广州讯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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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电梯安全条例提交初审

    3月25日,《广东省电梯安全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初审。与当初的专家建议稿相比,草案稿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但删去由其承担第一赔付责任这一内容。

    广东是全国电梯保有量第一大省,据最新统计,全省在用电梯达53万多台。因电梯故障等造成的困人事故时有发生,有的还造成了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条例从起草开始就备受关注和争议。去年2月份,由华南理工大学立法基地起草的条例草案建议稿中,提出了使用管理者的“第一赔付责任”,这一条让参与评估会的人大代表、法学教授、物业管理公司、省质监局等各方“炸开了锅”。记者从此次提交初审的草案稿中看到,草案第9条仅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

    草案稿提出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的主要制度,具体包括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制度、“电梯公众责任保险制度”等。

    为解决电梯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后相关主体责任不明晰,应急救援不到位的问题,草案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人、维护保养单位、保险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的应急救援责任,设置了事故责任分析认定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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