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草案修改稿)》近日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删除了“使用管理权者承担第一赔付责任”的条款,提出电梯使用管理人也就是物管是“首负责任人”的概念,但并非是赔偿、垫付的首负,而是规定了安全管理和救助的责任。而这一点采纳的是深圳经验,。
深圳拥有电梯12万多台,数量位居全国第三,近两年,深圳相继出台了”史上最严格“的管理规定,一是2013年的《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二是《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改革方案》中明确“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安全付首负责任。深圳市场监管局特设处副处长曹必刚表示,“首负责任”与“电梯出事,物管承担第一赔付责任”的概念不同,“首负责任”不等于首赔责任,强调安全管理和救助的责任,一旦发生事故,电梯的使用单位和管理方有应急处置、救助的第一责任,可能会涉及医疗费等现金支出,但最终该谁付钱会根据事故的责任认定来确定。
省电梯安全条例在制定时曾多次征求深圳的意见,即将进行二审的内容提出电梯使用管理人“首负责任”并非是赔偿、垫付的首付,而是安全管理和救助的责任。与深圳现行的方案一致。曹必刚表示,深圳处罚力度可谓空前。比如,企业使用过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直接给予每台3万元的罚款。去年1月,南山区科技园一家公司因使用1台检验不合格电梯被罚3万元,成为新规出台后的首张罚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