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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金田家园电梯招标倾向外资品牌惹质疑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2015/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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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公平、公正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在近日招标的浙江省湖州市金田家园(一期)电梯项目中出现了不和谐的一面,对投标品牌进行区别对待,外资品牌可以得高分,而合资及其他品牌得分相对较低。

  此外,该项目招标文件中还要求某些电梯部件为欧美日原装进口,这与相关法律也是相违背的。据了解,类似这样的条款在湖州当地电梯招标中较为常见,引起了众多供应商的不满。


  品牌倾向性较为明显

  日前,湖州市农村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湖州金田家园(一期)37台垂直电梯、6台扶梯电梯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总预算1290万元。由于该项目金额较大,吸引了多家电梯企业的关注。但因招标文件出现一些不合理的加分项,让参与投标的一些供应商受挫。

  据项目投标资料反映,该项目技术评分项中规定,投标产品为外商独资工厂出厂并具有原品牌商标为好(得3分),合资品牌商标为较好(得2分),其它的为一般(得1分)。

  该项目采购单位湖州市农村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此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招标程序是按照《招标投标法》进行。但详细的资金来源对方并没有向记者透露。

  业内专家分析,此项要求限定了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认为,这样的要求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给外资品牌加满分,合资品牌和其他品牌加分较少,人为地把企业分为了三六九等,有失公平公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刘文琴持有同样的观点。她表示:"给外商独资品牌加高分,带有很强的品牌倾向性,排斥了其他合资和自主品牌,形成了一种歧视。"


  要求某些部件进口不合法

  值得注意的是,该项目对电梯技术和规格也有特殊规定,要求曳引机旋转编码器、控制柜主板、光幕及连接线要求欧美日进口并提供报关单复印件。

  这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也是相违背的,限定了主要部件的原产地或供应商。

  刘文琴表示:"要求主要部件为欧美日进口也是排斥其他供应商的表现,这在法律中都是明令禁止的,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如果项目对供应商技术实力要求高,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指标来衡量。"

  中国电梯协会副秘书长张乐祥表示,曳引机旋转编码器、控制柜主板、光幕及连接线等部件都已国产化,要求欧美日进口没有意义。电梯质量应从产品部件安全性、可靠性以及使用寿命等方面来评价,提高产品性能才是关键,至于部件是哪国生产并不重要。

  招标文件中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要求,湖州市农村住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相关负责人并没有给予明确答复。


  高价中标现象时有发生

  据了解,该项目一共吸引了5家供应商参与最终投标。湖州华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为项目中标候选人,中标品牌为迅达,中标金额1265.05万元,仅比采购预算低了20多万元。但比同期参与竞标的另外两个厂家的投标报价高出了100多万元。

  无独有偶。3月份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组织招标的西塞山分区杨家庄拆迁安置用房40部电梯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湖州华煜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高达1293.636万元,比最低报价高出400余万元。这两个项目均为同一家电梯代理商中标。

  "作为当地企业,无论是产品运输还是后续服务,都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但最终因一些不合理的条款设置,而丧失了中标机会,这显然不是我们想看到的结果。"某电梯企业负责人如此表示。

刘文琴分析,招标文件出现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条款,不排除是采购人故意行为,为了选到心目中的品牌,为某些品牌量身定制一些条款,缩小竞争范围,最终锁定中标人。

  "集中采购机构有责任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如有供应商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对相关条款和技术参数及时修订,确保项目公平竞争。"刘文琴补充说。


  评论1  为高业绩投标人加分不合理

  湖州金田家园(一期)电梯项目招标文件中,还出现了一些不合理加分项。比如,投标人提供的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人民币50亿元及以上的得3分, 40亿元以下得2分,10亿元以下得1分;未提供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的不得分。



 中国电梯协会副秘书长张乐祥表示,目前国内电梯企业年销售业绩达到50亿元以上的不超过10家,全部为外资品牌和合资品牌,为这些企业加分不利于公平竞争,大大削弱竞争性,中小企业要想获得订单难度更大。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何红锋强调说,政府一直在提倡鼓励中小企业发展,为高业绩的企业加分,与政策导向相违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刘文琴认为,除非项目金额特别大,为了强调供应商合同履约能力,可以考虑对供应商业绩做出要求,但具体业绩要求多高需要与项目预算相匹配。

  对于一个预算不到1300万元的保障房电梯项目,还不至于对投标人的销售业绩做出相关规定。

  然而在3月份招标的湖州西塞山分区恒泰阳光苑电梯采购项目中,同样对高业绩的供应商进行了加分。规定制造商2013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人民币得1分,每超过10亿加1分,最多加5分;(以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或公证件为准,未提供不得分)。

  这意味着,仅这一项评分供应商之间的得分差距可以拉大到4分。据了解,目前国内大多数电梯企业年营业收入都不足5亿元,他们竞争力会大大减弱。从这个项目中标结果来看,中标金额却只有300多万元。不难想象,该项目对高业绩供应商进行加分或另有意图。


  评论2  不要为招标文件"人为设限"

  电梯招标文件中,出现排他性或者歧视性条款,往往只有一个原因,就是采购人主观意识作祟。为了采购到心仪的品牌和产品,他们会想方设法制定有利于该品牌竞争的条款,达到最终目的。



 类似的条款一旦出现招标文件中,就会引起诸多供应商的强烈不满。但大多供应商考虑到以后还要继续参与投标,针对这一现象,往往都是敢怒不敢言。

  据了解,在浙江湖州多个保障房电梯项目招标中,都存在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在资格预审环节,供应商也曾质疑过,但最终都没能得到妥善解决,依旧任性开标。

  作为中国电梯之乡,湖州汇聚了100多家电梯及配套企业,电梯销量更是占到了全国的十分之一,但因为一些电梯招标条款设置不合理,让很多湖州当地企业在家门口拿不到订单。正如湖州南浔某知名电梯企业老总所说,"我们不怕竞争,我们需要的是公平竞争的机会。"

  只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供应商之间的竞争才会公平、充分,电梯采购才能走向更加健康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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