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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篮滑下超市电梯撞翻老人 12岁男童与父亲成被告
广州日报2015/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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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岁男童与父亲成被告 法官提醒超市对消费者安全负有法定责任

  广州日报讯 (记者方晴 通讯员 孙皓、夏江丽)去年9月在南沙区一超市里,一名12岁的男童没拉住装满货物的购物拖篮,拖篮顺手扶电梯滑下撞伤了一名婆婆。近日,男童与父亲以及超市经营者被诉上法庭索赔1.8万元。

  2014年9月,李明(化名)与其儿子李晓明(化名)在广州市南沙区一超市购物,两父子拿了超市提供的购物拖篮车装载购买的物品,不一会就装满了。后李晓明拖着装满物品的拖篮车乘坐超市的斜坡式电梯,由于拖篮过重,且没有固定装置,李晓明年纪太小没有办法拉住拖篮车,拖篮车便顺着电梯滑下将王秀娟(化名)撞伤。

  王秀娟遂向南沙法院起诉,要求李晓明、李明和超市经营者共同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89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明辩称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而购物拖篮从电梯滑落撞伤老人是老人受伤的直接原因,自己是被超市授权使用购物篮,超市没有对购物篮的安全负责。故王秀娟应当向超市主张赔偿损失。

  超市方则称,超市是公众场合,经营者无法注意到每一个顾客。购物拖篮是从李晓明的手上滑下去,而他未满12岁,不能使用购物篮,李明作为李晓明的父亲,没有尽到看护其小孩下电梯的监护责任。最后案件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就赔偿损失金额达成一致意见。

  提醒:购物拖篮属安全隐患

  法官提醒,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超市、百货商店等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共场所,对进入其中购物的消费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超市、百货商店为消费者购物时提供购物拖篮车,若拖篮车没有设置在斜坡式电梯上可以固定的装置,即存在安全隐患。倘若超市、百货商店等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一旦事故发生,便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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