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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急坠母子受伤物业赔偿
北京日报20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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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6岁的张女士与儿子孙先生搭乘电梯时,突然遭遇电梯急坠事故,母子二人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朝阳法院昨日通报,认定物业公司负有责任,赔偿张女士母子全部医疗损失四千余元。

    张女士家住芍药居北里小区。她回忆说,今年4月26日下午,她和孙先生在5层乘坐电梯时突然发生坠落事故,从5层坠落至3层。二人随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高处坠落伤、头胸腹外伤,张女士花费医疗费179.53元,孙先生花费医疗费4127.8元。

    庭审中,法庭询问物业公司能否提供事发时电梯内的监控录像。物业公司称事故发生前监控设备已损坏,无法提交事发时的监控录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张女士母子提交的证据及陈述的事实经过来看,处理方式符合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做出的反应。而作为物业管理责任方的物业公司却无法提供电梯内监控内容及电梯内监控损坏的证明,法院确信张女士母子陈述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依法认定坠梯事实成立。物业公司作为维修养护小区内电梯的责任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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