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苑小区二期B2座加装电梯工程已暂停
羊城晚报讯记者摄影报道:旧楼加装电梯,对于老人、小孩、贫困户都带来了极大的出行方便。然而,由于涉及占用小区公共用地等原因,名苑小区住户骆先生状告佛山市国土资源与城乡规划局,要求撤销对该小区B2座旧楼加装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案5月31日在禅城法院开庭。
缘由:
旧楼加装电梯引纠纷 住户怒告国土规划局
本次涉案加装电梯楼房位于南海区名苑小区,建设于2001年的名苑小区二期内有多栋8层楼高的楼梯房。出于方便老人家出入和楼盘升值的考虑,2015年起,名苑小区B2座居民在取得楼内居民100%同意的情况下,向南海区国土城建与水务局递交了《旧楼加装电梯申请》。2015年12月,经公示后,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正式批复同意申请,并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下称佛山市国土规划局)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然而,就在B2座楼房准备进行施工时,施工行为引起了小区其他楼主住户的注意。不少反对的业主纷纷来到B2座楼下,与施工人员和B2座居民发生多次冲突。随后,认为B2座旧楼加装电梯侵犯小区其他楼房业主利益的骆先生将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该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随同出庭的,还有“第三人”——该小区79名反对业主的代表李女士、刘先生。
旧楼占用公地加装电梯侵害其他业主利益?
旧楼加装电梯,必然会占用部分小区公共面积。然而,这是否侵害了全体小区业主的权益?是否要求全体小区业主2/3同意才能进行?在诉讼中,双方都引用《物权法》相关规定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佛山市国土规划局认为,旧楼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而B2座加装电梯已征得该栋住户100%签字同意,符合两个“三分之二”的规定。
原告代理律师及第三人认为,根据《物权法》第73条规定,除城镇公共道路外,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小区业主共有。“旧楼加装电梯占用的公共面积属于小区业主共同所有,要全小区2/3住户同意才能实施,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在未经业主共有决定的情况下,擅自许可B2座的住户利用业主共有的土地加装电梯,严重侵害了其他业主的利益。”
对此,佛山市国土规划局则回应道,由于建筑物本身性质决定,未预留电梯井的老旧建筑物加装电梯必然会占用少许公共用地。根据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供的设计方案及图纸,拟加装电梯占地尺寸2.5米×2.5米。为保证原道路便于继续通行,该局已要求建设方进行改造,将原道路边侧的绿化带进行微调,使改后的道路最窄处大于4.3米,确保了行人和车辆的通行。“该具体行政行为已充分考虑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并将行政行为所造成的影响降至最低。”
提出对《暂行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由于佛山市国土局颁发许可证依据的是佛山市政府办公室制订的《佛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暂行办法》,因此在诉讼中,原告方也提出了对该《暂行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告律师还认为,《暂行办法》诸多条文违反《物权法》并侵害业主利益。比如说,《暂行办法》第五条只是规定,增设电梯仅需要经改造单元2/3以上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并不需要经过小区2/3业主的同意,与《物权法》相冲突。
然而,对此,佛山市国土规划局答辩称,《办法》的制定严格依据上位法规定,“电梯加装符合‘以人为本’的理念,旧楼加装电梯政策的目的便于解决老年人、儿童、残疾人、贫困人口这部分群众的出行问题,具有目的正义性。”编辑:实习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