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吴云燕
没装电梯的老旧小区有好消息了,为了完善老旧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推动城市更新,规范行政审批手续办理,结合我市大量老旧住宅无电梯,业主出行不便、增设意愿强烈等情况,6月21日,市政府办公厅公布了《重庆市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初始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老旧住宅,经本单元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向所在地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增设电梯。
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呼声高
市规划局副局长张睿介绍,目前,在我市相当一部分7层及以上的老旧住宅楼,存在无电梯、居民出行难的问题。不仅业主反映强烈,在近几年的市级“两会”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议和提案。
张睿表示,“以老旧住宅较多的渝中区和南岸区为例,从2005年至今,每个规划分局每年都收到十余件增设电梯申请和数十起增设电梯的电话咨询。
借鉴了上海广州等地经验
因此,从2015年开始,市规划部门启动了研究制定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管理办法。市规划局调研了主城区及部分区县老旧住宅集中地区增设电梯的需求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借鉴了上海、广州、武汉、南京、福州等城市的立法经验,提出了我市制定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具体思路和立法建议。
在此基础上,市规划局经过严格的部门研究、专家论证、广泛征求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报经市政府审批,《办法》于近日正式出台施行。
审批无依据、业主协调难、申请多头跑
一口气破解增设电梯三大难题
一是解决了无审批依据问题,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主体、审批条件、需要办理的规划手续、需要提供的材料、审批程序等,都进行了明确。
二是解决了业主意见协调难问题,《办法》除了要求达到 “两个三分之二”外,还基于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基层工作优势,建立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老旧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的工作机制。
三是解决了业主往返于多个部门的办事难问题,规定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房管、建设、消防、质监等主管部门对电梯设计施工图进行会审。
老旧住宅想申请电梯的注意了 先要了解这些事项
产权满10年并为4层以上
《办法》在适用范围上限定为初始取得房地产权证满10年及以上的住宅,考虑到3层及以下住宅通常独立占地,无需单独作出规定,故对层数的限制为4层及4层以上。
满足“两个三分之二”
“亮点之一就是申请门槛低,只需满足本单元‘两个三分之二’。”市规划局建管处处长李峰解释说,在上海市,需要增设电梯所在幢房屋的全体业主同意,涉及占用小区土地或专有部位的,还需征得相关权利业主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在广州市,需要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总建筑面积、总人数两个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通常有很多幢房屋,一幢房屋往往又分为若干单元,以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总建筑面积、总户数为计算基数,要达到两个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非常不容易,要本栋房屋的全体业主同意,也是困难重重。
此次出台的《办法》,在计算基数上,楼栋分单元的,以单元的业主为计算基数;未分单元的,以楼栋的业主为计算基数。这样更便于达到“两个三分之二”的条件,更能促成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事宜。
规划部门是主管部门
老旧住宅电梯需求矛盾日益突出,之前,业主反映找不具体的牵头审批部门:质监部门只管电梯安全、设备安装,规划部门对于超越现行间距规定的增设电梯事项缺乏审批依据,在小区用地范围内增设电梯国土部门又无法出具审批意见等等。
《办法》明确规定,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增设电梯的主管部门,业主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起申请,这解决了老百姓所说的申请无门问题。
一站式会审现场出结果
规划手续实行“一站式”办公的会审程序,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房管、建委、消防、质监主管部门对电梯设计施工图进行会审,会后向主管部门出具是否同意的书面意见。对于是否可以办成,在会审会上基本可以现场确定,以免申请人在不同部门之间跑路。同时,简化了规划审批手续。
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
《办法》要求申请增设电梯的房屋未纳入征收范围或拆迁计划;申请人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的分担须提前达成书面协议;增设电梯用地应当位于老旧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确因用地条件受限不在小区用地范围内的,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
产权面积不调整
增设电梯涉及到建筑间距问题,《办法》在建筑间距方面也给予了政策支持。考虑到老旧住宅在修建时我市还没有出台相关的间距规定,或间距标准较低,如果用今天的法规来审视旧建筑增设电梯,既不符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不客观。
为促成老旧住宅增设电梯事宜,《办法》只要求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即可,既尊重了历史,也考虑了现实需求。此外,考虑到增设电梯占用业主的共有部分,《办法》规定因增设电梯而增加的建筑面积属于本单元业主共同所有。考虑到增加的建筑面积很小,分摊给本单元业主的微乎其微,故规定不再调整各分户业主的产权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