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房的次月才要交钱
《办法》规定,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拟定前期物业服务方案,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
物业综合服务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自交付次月起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临时停车有最高限价
《办法》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车库、车位应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
住宅小区内符合规划配置要求的共有车位、车库、地面停车场由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提供管理服务的,按规定标准可以收取停放服务费。业主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
另外,按照《巢湖市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最高指导价收费标准》,室内停车标准为自行车6元/月·辆,轻骑10元/月·辆,摩托车15元/月· 辆,小汽车100元/月·辆(室内固定车位,专人24小时看管);室内临时停车标准为:自行车每辆每次0.5元,过夜每辆每次1元;小汽车每辆每次3元,过夜每辆每次6元;其他车辆每辆每次1元,过夜每辆每次2元;机动车区内场地停车标准为,小型车临时停车3元/辆、过夜停车6元/辆、长期停车50元 /月·辆,大、中型车临时停车5元/辆、过夜停车10元/辆,长期停车80元/辆(停车场需有专人看护;长期停车如约定安全防护,价格由双方商定;搬家临时停车不得收费)。
电梯运行费不得另收
《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内共用电梯、公共照明、消防设施、景观水系、监控系统、单元门禁等设施设备运行费,纳入物业综合服务费,不得另行分摊收取。
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的,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书面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的30%用于补贴物业综合服务费,70%纳入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