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姓男子3年前为新竹张姓男子的透天厝安装室内电梯,电梯还没完工就同意张男通电使用,致其11岁外甥因将头探出电梯厢镂空处,遭墙壁夹住头颈丧命;最高法院认为,黄男一时疏忽酿祸须负过失责任,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将他判刑6月、可易科罚金36万元确定。
判决指出,黄男是新竹一家无障碍科技公司负责人,以从事电梯及升降设备安装为业,2014年3月3日他承揽张男位于新竹县竹东镇的透天厝电梯安装工程,在电梯主体结构完成但未通过验收前,他就将电梯设定成自动操作模式,并同意张男通电启用。
同年9月6日下午2时许,张的亲戚到透天厝拜访张男,因见电梯已经开启电源通电,误以可安全使用于是搭电梯上楼,途中11岁的外甥把头从电梯厢左侧的镂空处探出去张望,惨遭电梯厢外缘夹在一楼浴室窗户上缘水泥墙之间,因缺氧窒息,送医急救后死亡。
历审都认为,黄男在事发前已设定该电梯自动操作,即使不知会有男童搭乘该电梯把头探出电梯厢,仍可预见任何经张男同意进入该透天厝的人,都可接触并自行操作使用该电梯,无论载货还是载人都可能发生危险,代表他有应注意能注意却未注意的过失责任。
法官考量黄男有意与男童家属和解,因和解金额差距过大而破局,且受害男童把头伸出电梯车厢外也有过失,依业务过失致死罪判黄男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36万元,案经上诉后,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中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