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以及《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97号)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8月10日在山西市场导报刊登《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部分未年报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确认的公告》,山西鑫豪电梯有限公司等123户企业至今未进行年报.未在注册地经营且无法联系。以上企业无正当理由在其登记的住址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且未办理注销手续,我局拟对辖区内山西鑫豪电梯有限公司等123户企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被处罚企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也可以要求举行听证。如要求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请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