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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不交物业费不让坐电梯?这样的物业最高可罚5万元
新晚报201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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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朱虹)昨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物业限制业主乘电梯

  最高罚5万元        

  《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单独收取电梯费,收取的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应当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结转滚存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6个月公布一次电梯费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电梯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未将结转滚存的电梯费中的基础费用于电梯的更新、改造和修理的;未按照规定公布电梯费使用情况的;以业主未交纳物业服务费为由限制业主乘用电梯的;未对电梯费中包含综合保险费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或者未将投保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未将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及维护保养单位的相关情况进行公示的。

  对电梯维护保养  

  每年至少自行检查1次

  《条例》规定,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时,作业人员不少于两人,并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维护保养后3日内,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公布最近1次维护保养信息,信息应当包括维护保养作业人员、维护保养时间和项目等。制定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

  未按照规定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自行检查,或者未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出具自行检查记录、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维护保养后,未按照规定公布维护保养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制定电梯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演练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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