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动态NEWS CENTER
惠州市区中心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惠州日报2012/06/21
分享:

惠州市区中心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下月起实施
      来源:惠州日报
 近年来,一些住在没有安装电梯的旧住宅楼老人“上楼难”问题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昨日获悉,《惠州市区中心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下发。《办法》指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必须得到加建电梯住宅全体业主的同意,业主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用于加建电梯。
  《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适用范围为惠城区中心区内既有住宅。其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加建电梯资金可从住房公积金提取
  《办法》指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可以通过下列渠道筹措资金:一是业主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二是属于政府直管的公房可由公房管理单位利用租金收入出资,并通过提高租金等办法收回投资;三是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其中,业主共同出资的资金来源,业主可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
  《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由加建电梯的既有住宅的全体业主或既有住宅产权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加建
  《办法》指出,既有住宅加建电梯,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报加建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将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限届满无异议或经依法审查异议不成立的,市城乡规划部门方可对方案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使用未经批准的土地加建电梯的,申请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部门对加建电梯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领加建电梯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加建电梯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部门申领加建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法》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都不得通过加建电梯申请:达不到规划、消防安全要求的;加建电梯将使其毗邻住宅的通风、采光、通行标准等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不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
  分摊比例按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
  《办法》指出,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电梯内的显著位置。既有住宅加建电梯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所有权变更登记。
  就分摊问题,《办法》指出,加建电梯的分摊面积可按下列情形计算:一是业主共同出资加建电梯的,分摊比例按业主签订的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二是已售公有住房由原产权单位出资加建电梯的,分摊比例按原产权单位与现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三是使用社会资金等其他合法资金加建电梯的,分摊比例按照投资人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的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计算。

 

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九华山路24号
电话:0551-62656961 64668639 64676935 64676391   邮编:230001
邮箱:dtxh@heta2011.com
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
微信扫一扫
CopyRight © 合肥市电梯行业协会 ,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