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安全管理“四问”
兰州晚报2019/04/09
■记者 周阳
1.电梯安全,谁监管?
《办法》明确了近二十个部门的电梯安全监管职责。
其中,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井道、机房、电梯选型、数量配置等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督促质量责任主体依据《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建筑工程(含电梯)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电梯不得交付使用。指导和督促业主以及受委托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合理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做好电梯的重大修理、改造、更新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电梯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所引发的不稳定事件的处置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电梯困人故障的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电梯应急救援平台的运行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将电梯安全监督抽查经费、电梯检验经费等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强化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公益属性,优化政府公益性检验资源配置,并根据在用电梯数量增长幅度,逐年提高电梯检验的财政经费保障水平。
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电梯安全管理校园宣传,鼓励职业教育学校、培训机构组织电梯维保培训、考试,提高电梯维保技术工人专业素质。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学校、幼儿园)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兼)。
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公众聚集场所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兼),落实安全责任人和企业主体责任。
通信部门负责逐步推进在用电梯轿厢无线通信信号全覆盖,督促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为通信运营商提供设备安装所需场地、供电接入等协调服务工作。
2.电梯质量,谁负责?
《办法》规定,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生产活动,对生产的电梯质量负责。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明确电梯及曳引机、制动器等重要部件的设计使用年限或次数、质量担保期;
电梯投入使用后,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了解、记录,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和技术培训,保证电梯配件供应;
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办法》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的、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存在安全性能缺陷的、利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的、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电梯,禁止销售。
3.电梯安全管理义务,谁履行?
《办法》规定,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安全负责。
那么,使用管理单位如何确定?具体要分情形:住宅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且尚未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的,该房屋开发商(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属于多个产权所有者的,由其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约定的,电梯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无法确定的,电梯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所有权人明确或者指定使用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乡镇安监机构应当协助落实管理责任。
电梯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无法落实使用安全管理责任的,该电梯不得使用。
《办法》规定,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生产许可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履行制定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张贴规定的标志标识并保持其完好、组织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专业救援机构实施救援、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等安全管理义务。
4.电梯相关经费,谁来出?
《办法》规定,电梯更新、改造、修理、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所需资金,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
其中,对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照有关规定协商解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住宅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难以消除隐患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先行采取紧急措施,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同时向所在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准,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业主代表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确定电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费用筹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