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电梯事故频发 拟规定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第一责任
2013年05月21日 08:58 来源:深港在线综合

电梯事故频发 深圳拟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承担安全第一责任
“4•17”东门迪可可儿童乐园自动扶梯伤害事件、“4•24”人民南天桥自动扶梯伤害事故,“5•15”桂园街道长虹大厦电梯死亡事故——一个月间,深圳发生三起电梯安全事故,引发市民对电梯安全的担忧。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表示,深圳市将推出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记者拿到的这份征求意见稿显示,包括“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第一责任”等多项内容拟将推出,解决目前电梯事故责任关系混乱的现象。而在电梯维保企业方面,深圳拟推行全包式维保以减少不正当竞争,并建立黑名单制度,每个季度向社会公布。
使用单位承担第一责任
在以往的电梯事故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尽完善,一旦造成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成了“皮球”,却找不到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责任人。由于电梯运营中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维修、维保、检验权)和具体使用者往往是多个主体,各主体似乎都具有相关责任,但又都认为自己可能不用承担责任,甚至相互推卸责任。
征求意见稿中的改革措施中,明确权责关系被列为首推内容。实施安全第一(首负)责任告知。修改安装告知申报表、检验申报表、使用登记申报表,增加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下称“使用单位”)承担电梯安全第一(首负)责任告知和承诺内容。而确定了“使用权者”和明确了“首负责任”,电梯的“使用权者”就必须履行规定的各项使用权责任和义务,并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时予以明确。当发生电梯事故或故障造成损失时,“使用权者”对事故受害方承担第一赔付责任,也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通过实施首负责任制度,从而建立起清晰的事故责任链条,使上一环节对下一环节负责,下一环节对上一环节把关,层层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征求意见稿中还拟将提请市人大在特区特种设备立法中增加相关制度规定。通过增加“电梯使用单位责任首负”、“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诚信体系建设”等相关制度规定,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责任,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使电梯生产和使用单位提升工作质量,不断提高电梯行业诚信守法水平,通过特区立法固化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模式。
维护保养“全包”
电梯作为一种机械装置,很大程度上要靠日常到位的维护保养才能做到安全运行。征求意见稿中拟规定改进维保方式,落实电梯维保单位质量安全责任,其中重要一项内容,便是推行“全包”式维保。通过合同同时约定维保单位及时更换零部件责任和故障率指标,减少电梯维保领域中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解决业主、物业公司和维保单位在老旧零部件更换时间和经费上看法不统一问题,真正做到预防性维修,减少零部件“带病运行”导致的电梯困人等故障和事故。
具体实施中,在特种设备管理系统中增加“维保方式”项目,要求维保单位在办理维保告知时录入“维保方式”。将未实施“全包”式维保的电梯使用单位与维保单位列为重点监督对象,进行重点现场检查和抽检。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维保合格”标志,并将标志列为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一般项目,并在检验时进行检查。
每个季度公布电梯黑名单
除了常规定检抽检外,征求意见稿在监管机制上也有创新。深圳拟建立企业信用数据库,定期公布信用监管情况。协调局信息中心开通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情况及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定期检验一次检验合格率录入功能,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检验合格率等录入数据库,每季度公布一次信用监管情况。录入功能开通完成时限拟定今年10月底前。数据录入起始时限拟定今年11月1日。
建立电梯责任险
目前,我国在电梯领域未建立起事故责任险制度,保险特有的风险防范监督和社会救助的杠杆作用未形成。电梯运行一旦发生事故,由谁来赔付消费者成为难题,一方面要等到事故分清以后,由责任承担者来赔付,而这个时间比较长,更多的是政府出面,甚至要垫付一部分。征求意见稿中显示,深圳拟在今年9月1日前,将推行电梯责任险,组织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团购电梯责任险,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救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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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东莞已有先例
去年4月,广东省制定《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在全国率先试行电梯领域的重大改革,经广东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批复后,在广州和东莞两市开展试点。今年4月,全国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现场会在东莞召开。国家质检总局明确肯定了广东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未来将在全国推广。深圳市质监局相关人士表示,深圳这一征求意见稿的推出就有这样的背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