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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安全监察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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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合肥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安全监察黑名单制度》的通知
合质特函〔2012〕166号


发布时间:2012-11-22   发布者: 市局特设处
各县(市)局、分局,各电梯从业单位:
为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切实落实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全面提升电梯维护保养水平,保障我市电梯安全运行,现将《合肥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安全监察黑名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合肥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
安全监察黑名单制度

   为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责任体系,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10〕192号)的规定,进一步落实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主体责任,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 “黑名单制度”)。
一、遵循原则
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
二、适用范围
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业务的持证单位。
三、实施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资源条件发生变化,法人代表、质保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在岗作业人员持证数量不能满足取证时条件的,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2.质保体系未能有效运行,未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单位内部管理松散、混乱的,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3. 一年内发生3次因电梯维保质量问题被投诉,经调查核实的;
4.恶意压低维保价格,不能保障电梯维保质量和运行安全,严重扰乱电梯维保市场秩序的;
5.安装改造维修及保养现场,未按照有关安全规范要求设立警示标志、作业现场持证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要求,且未按规定佩戴安全防护用品,一年内经查实达2次以上的(含2次);
6.一年内已确定2次以上(含2次)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被查处的;
7.未制定电梯应急救援方案,以及现场应急救援未按照《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在接到乘客被困故障通知后,一年内2次(含2次)超过30分钟到达现场的;
8.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未能依照合同履行义务,给工程建设造成一定影响的;
9.发生一般电梯安全责任事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立案查处2次以上的(含2次);
10. 对本单位负责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的电梯发生事故未向事故发生地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
四、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
按照职责分工,由各区县(市)质监部门和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负责,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监督检验、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每月底集中上报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信息告知
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单位,市局应当告知当事单位,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信息公布
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单位,一是通过市局网站,二是通过相关行业公众信息网和新闻媒体对外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
(四)黑名单解除
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黑名单”期限届满时,由市质监局组织“不良行为”发生地、工商注册登记地的区县质监部门、专家和特邀监察员对其进行检查确认,在“黑名单”期间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发生规定的“不良行为”的,由市质监局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解除情况在市局网站上予以公布,检查不合格的将继续延长。
五、对黑名单单位的监管措施
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未从“黑名单”上解除前,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区县(市)质监部门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增加现场安全监察频次,并随时跟踪整改情况,促进单位问题的整改和工作质量的提高,直至整改达到要求。对不具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件的,依法上报发证机关予以撤销其相应资质。
(二)对发生电梯较大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一般责任事故列入“黑名单”的,应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并组织相关区县(市)质监部门和专家对其进行检查和重点指导。
(三)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再次被列入“黑名单”或者在“黑名单”期间有严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合肥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徽省政府、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文件规定行为的,除依法予以行业处罚外,依法上报发证机关撤销其相应资质。
(四)“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市局责全市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黑名单”制度的建立、审查、公布和解除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区县(市)质监部门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区县(市)质监部门负责信息收集,强化对纳入“黑名单”单位的日常监管,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依法处理。
六、附则
(一)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市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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