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未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盖单位公章,而是盖企业合同章,中标后遭到质疑
案例回放:
2009年5月20日,某政府采购代理组织电梯项目招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文件必须加盖单位公章。但评标中却发现,投标人S公司盖的是公司合同专用章,但负责资格审查的公证处人员审查时未发现。最终,S公司中标。
招标活动结束后,供应商T公司质疑中标人公章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再次对S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时发现,其密封的招标文件中有一份“公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该章为公司授权,合法有效,委托书上盖的是单位公章。得知因为盖章问题遭到质疑后,S公司表示,如果在资格审查时发现其不符合条件并提出,公司没有意见。现在已经通过了资格审查,且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作出中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公司不能接受。
在处理这项质疑时,采购代理机构内部有两种意见:一是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因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盖单位公章,S公司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作实质性响应,应当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评标委员会只能根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盖单位公章,而投标人盖的是合同章,严格说,是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二是维持原中标结果。S公司虽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盖单位公章,但在资格审查时未发现,同意其进入下一程序。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及公证人员均没有表示异议,应当视同认可,默认其授权行为。
最终,此起争端经有关部门多方协调,以T公司撤回质疑宣告结束。
专家点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本案例中,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情形。
从广义上讲,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统称为公章,都需在公安、工商部门备案,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因此,这些广义上的公章都是合法有效的。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中,经常会使用不同的章,如合同章、财务章、业务章等,通称为企业公章。在民法中,只要公章是真实的,就有法律效力,所签订的合同都是有效的。在法律审判实践中,对于公司刻制的章,只要对企业有法律约束力,也是合法有效的。外国企业没有公章,只要法人签名就可以,不能因为其没有公章,就不允许其参加中国政府采购活动。本案中,S公司合同章从实质上看,应该没有问题;但在形式上,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有瑕疵。
本案例中资格审查由公证处来完成不合法,因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相关链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
(二)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三)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