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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安全立法,“物管先赔”被弃有争论
嘉立电梯20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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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事故之后,谁来赔?电梯维保商?电梯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等,广东电梯安全立法曾设想的“物管先赔”被弃,立法机关解释因赔偿涉及民事责任担责方式需国家立法,不符合地方立法权限。“物管先赔”被弃导致了质监部门之前所做的电梯监管体制改革成果所剩无几,致电梯事故赔偿的棘手问题可能仍深陷困局。“首负责任人需要承担第一赔付责任”的条款再次引起了争辩。

  事实上,要解决电梯事故常面临索赔的困境,把账都算到物管身上是有局限的,很多物业公司也并无能力承担巨额赔付责任。倒不如明确电梯必须投保公众责任险,出事则启动应急垫付、支付机制,使电梯买了保险就不用担心出事没钱付,这种与市场经济相吻合的方式应比“物管先赔”的硬性规定更具活力。加上明确电梯更换、维修、改造费用可动用“沉睡”的住宅维修金,就能大大减少电梯残旧无钱维护而出事的现象。

  其实各方争辩都处于不同角度来考虑的。立法机关坚守改革应于法有据,在法治轨道上改革,“物管先赔”合理但不合法而不采纳,态度之鲜明无可厚非。支持“物管先赔”的观点则是希望通过法律化解电梯事故中出现扯皮、相关主体责任不明确、应急救援不到位、死伤者赔偿纠纷难断等问题。不难看出,各方心中都信赖一个“法”字,只不过视角有所不同罢了。而在坚持“于法有据”的大前提下,哪怕抛弃简单化的“物管先赔”原则真的会导致电梯监管改革方案陷入尴尬甚至要推倒重来,也不足惜。

  此次广东电梯安全立法草案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保险人、特种设备安监部门和政府的应急救援责任,设置事故责任分析认定、责任追究制度。其中,把电梯使用管理人首负责任限定为安全责任,还有现场处置、送医救治的责任,虽然没了“物管先赔”,但在符合地方立法权限的前提下也明确了“首负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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