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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家说法NO.52:小区电梯广告收益该谁所有?
凤凰湖北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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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 彭畅

    现在高楼越来越多,乘坐电梯已经成为了一种日常的生活习惯。当你走进电梯大家都会发现各种各样的广告宣传,而且电梯广告总在不定期的进行更换。于是有的业主会产生疑惑,这些广告是谁弄上去的,是谁同意的?甚至还有人会想到这些广告的收益到哪里去了?

    前几天,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篇相关的判决。沈阳市大东区鹏利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请求法院返还收取的广告收益;而物业公司认为小区的物业运营一直处于亏损状态,应当将该笔收益补充到物业收益中。然而,法院最终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在此,我们分析一下这笔收益为何归广大业主所有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小区电梯间的权利归属问题。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73条就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电梯作为小区内的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同时根据《物权法》第8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即物业公司是根据业主的委托下对小区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只有业主才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要将电梯间交给他人经营广告,理应事先征得全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

    其次,要明确物业公司所收取广告收益得归属问题。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55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也就是说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

    在此,律师提醒广大业主与物业公司对电梯收益应当妥善协商,毕竟物业公司为电梯广告付出一定工作量,实质上也是对业主的一种服务,经业主同意可以收取一定的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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