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多央娜姆委员建议单独制定电梯安全法
• 2013-3-11 10:29:00
• 来源:四川新闻网
为了保证住宅电梯的安全性,全国政协委员、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多央娜姆建议单独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电梯安全法,在突破现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体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社会管理的复杂性,采用更为严厉的权责一致的法律条款。
“在选购电梯时,电梯品牌和质量优劣选择权在房屋开发商;交房后,业主将电梯的管理权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又委托电梯维保公司进行维保。电梯使用中,一旦出现故障,常常出现‘业主认为电梯质量不好;房屋开发商要么不管,要么认为电梯维保工作不好;电梯维保公司认为维修电梯要花钱;物业服务企业认为业主不交物管费’等推诿的情况,造成电梯故障不能及时得到排除”。
多央娜姆指出,现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对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使用等各个环节已做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没有充分考虑住宅电梯的特殊性,没有将住宅电梯进行单独的分类,且基层监管部门在电梯安全监管层面上的操作性不强。
“此外,还要落实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质量的终身负责制,明确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加强电梯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设,建立以电梯制造企业或其授权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质量安全负责的机制,形成由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承担主体责任,并对电梯的质量安全终生负责。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住宅电梯,从法律层面明确电梯制造企业就是电梯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由其承担电梯使用管理的首负责任,从而构建起责权利明晰的责任承担链条,避免作为公共产品的电梯陷入都管都不管的困境。
多央娜姆还建议倡导全社会树立物业缴费的法制观念,严格依法依规执行物业收费、缴费制度,从源头落实电梯安全运行经费。对物业管理中业主恶意欠费的行为,严格采取法律手段追讨。
“另外,在开展常规的安全宣传活动的基础上,可以选择特定日期作为全国‘电梯安全日’,开展以‘安全乘梯’、‘文明乘梯’等为主题的电梯安全宣传日活动,营造人人关注电梯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