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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电梯安全监管 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
达州日报2016/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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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加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保证电梯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意见》明确,构建电梯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加强电梯的生产和销售监管。禁止将报废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禁止安装不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动力升降设备作为电梯使用;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由两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电梯使用单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未明确使用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完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经费保障机制。其中,日常运行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实际管理人依法依约筹措,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未明确实际管理人管理的电梯,日常费用由共有该电梯的业主按照各自产权份额承担。重大修理、改造、更新费用,应当从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尚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修理、改造、更新的,应当遵循先维修后完善手续的原则。 
 《意见》明确,电梯的维护保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意见》强调,要构建长效机制,做好综合防范。质监部门要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电梯依法封停,督促电梯使用、维保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消除安全隐患,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为降低事故损害,提高电梯安全事故赔付能力,实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本报记者谭楚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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