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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电梯扶手骤停伤老太太 商场被判赔2000元
广州日报2016/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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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日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娅)广州一老太在商场购物搭乘扶梯时,电梯扶手突然停止运行,致使老太站立不稳摔伤。事后,老太将涉案商场的管理方——广州某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涉案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00多元。

  2016年1月9日上午,曹婆婆在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一家商场购物。据曹婆婆回忆,当日10时30分左右,她从商场一楼乘坐自动扶梯上楼,当电梯运行至中途时电梯扶手突然停顿,致使她跌倒,并从一定高度(约10级扶梯的步级)翻滚跌下,当即造成她左手腕流血,心脏不适,头、肩、肋骨等身体多处淤痛等。随后,曹婆婆前往医院诊治,当天检查费由商场工作人员支付。事发后,曹婆婆儿子向派出所报警。

  曹婆婆认为,该事件属于扶梯故障,并且发生此次伤人事件后,商场未及时封梯检查,当天还在继续使用。商场管理方没有及时保障扶梯设备安全,物业管理职责不及时。而涉案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该扶梯的使用及产权单位,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她要求对方赔偿检查费、医药费1542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万元。

  据悉,经曹婆婆申请,法院向派出所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根据视频显示,曹婆婆乘坐自动扶梯时靠右站立,右手扶住电梯扶手,当电梯的梯级向上运动时,电梯的扶手中途时有停顿,导致曹婆婆站立不稳而摔倒并向下翻滚。

  面对控诉,涉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涉案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事发商场的管理者、涉事电梯的使用人和管理人,因电梯故障导致曹婆婆受伤,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曹婆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失金等共计27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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