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705348的网友留言反映:住宅电梯内张贴的《电梯使用标志》维保已过期,住宅电梯安装刷卡装置,住宅电梯内设立广告盘,这几条属不属于违法。请详细说明,谢谢。
烟台市质监局对此回复: 您好,现对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按照国质检特〔2014〕260号文件规定,电梯加装读卡器(IC卡),改变电梯原控制线路属于电梯改造,应由取得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有资质的单位实施,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实施监督检验。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按照《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电梯轿厢、机房、井道内安装、放置与电梯运行无关的设施和物品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若发现特种设备重大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投诉。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