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逛商场落入电梯井中致残 安徽男子获赔200万

发布时间:2021/12/21 15:18:27作者:佚名来源:安徽商报

陪同家人逛商场,随后没见人走出商场,两日后,家人在电梯井找到他,此时他已经不省人事。经过救治,男子保住了性命,可是却落下严重伤残,胸椎骨折伴截瘫。近日,记者从固镇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这起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伤者获赔200余万元。而该综合体没有完全竣工,已营业的商场与未竣工的工地没有完全隔离成为事故原因之一。

商场开业男子陪家人逛街后“失踪”

年约50岁的胡先生,原本是家中的顶梁柱,可他万万没有想到,自己一次逛街的经历,让他现在连照顾自己都成了问题。

事情要回到2018年2月9日上午。当天,固镇县白马二期举行开业仪式,胡先生与家人一起至白马二期一超市购物后,他先行从超市出门。胡先生家人以为他先行回家了。

直至当天下午,胡先生家人一直未见胡先生,随即拨打他的电话,但是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后直至关机。胡先生就这样“失踪”了。

2日后被发现在电梯井内不省人事

一直到同年2月11日中午,胡先生家人在与该商场不相通的、尚未竣工验收的白马二期2号楼西单元的电梯井中找到坠入该电梯井中的胡先生。当时,胡先生已经不省人事。

胡先生被先后送至固镇县中医院、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江苏省人民医院等医院抢救治疗。

经过救治,胡先生保住了性命,但是落下了严重伤残。经司法鉴定,胡先生因坠入电梯井内受伤致胸椎骨折伴截瘫,遗有双下肢肌力0级伴排便、排尿功能重度障碍,评定为一级伤残。

据了解,事发时,固镇白马二期商场举行开业仪式,综合楼北侧广场区域向社会公众开放,但白马二期整体工程未竣工验收,尚处于施工阶段的工地现场外围与该区域紧密相连,未进行封闭围护,也未设置必要的安全隔离带。

伤者严重伤残 状告3家公司

据了解,固镇淮弘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淮弘公司)与安徽同济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同济建设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淮弘公司将其开发的固镇白马二期建设项目发包给同济公司施工。

同时,淮弘公司与苏州福特美福电梯有限公司(下称苏州福特电梯公司)订立《设备定作合同》,淮弘公司向苏州福特电梯公司购买电梯。

胡先生认为,淮弘公司将未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同济建设公司、苏州福特电梯公司未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案发时,白马二期允许经营场所与施工场所相互连通,未设置隔离障碍,导致他不慎误入坠入电梯井致严重受伤。

胡先生称,其身心遭受了无法言表的莫大的伤害,甚至可以说,给他造成了生不如死的伤害,给他的母亲、妻子、儿女等亲属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拖累。因此,他将上述3家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相应损失。

未将危险隔离到位 3家单位赔偿200余万

法院审理认为,作为成年人,胡先生应当能够对尚处于施工阶段的工地现场作出正确判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擅自进入一个陌生的正在施工的工地现场可能会给自己带来意想不到的风险。但是胡先生本人疏忽大意,擅自进入昏暗的楼道里,导致本起事故的发生。因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工程建设方和发包人,淮弘公司对安全文明施工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同时,在综合楼工程整体未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淮弘公司将其中部分已竣工工程投入使用,用于商场经营,使得综合楼北侧广场区域成为事实上的公共场所,且未将广场区域与在建工程施工区域相隔离,不仅给施工方增加了管理风险和难度,同时也给往来此公共场所的社会公众留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淮弘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安全管理义务,存在过错。

同济建设公司对其施工的工程、总承包管理的工程等范围内的安全文明施工承担责任,同济建设公司对电梯安装单位的施工负有监督管理义务。为了保障社会公众安全,同济建设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将施工区域与已开放区域加以有效隔离,以防止非施工人员擅入或误入。但同济建设公司没有对施工区域进行封闭围护,也未在2号楼西单元入口处、楼梯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因此,同济建设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涉电梯公司既是电梯井道接收单位,也是该工程中电梯安装工程的实际施工单位,对其接收和施工的电梯井负有直接的安全管理义务,在案涉电梯井洞口防护措施被破坏后,该公司未及时进行修复,致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也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胡先生承担30%的责任;淮弘公司承担20%的责任赔偿63万余元;同济建设公司承担25%的责任赔偿79万余元;苏州福特电梯公司承担25%的责任赔偿79万余元。

有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蚌埠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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