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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看点!19种情形免责!深度解读《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8/14 15:18:45作者: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保障市场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将迎来更细化的规范性文件。

8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责任规定》)。市监沙龙注意到,《责任规定》围绕落实执法责任制,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的职责界定、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三个方面的重要内容。其中,不仅明确了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11种追责范围,还细化了具体执法活动中的11种免责情形和日常监管的8种免责情形。


解读《责任规定》三大看点


看点1:界定执法职责,公开权责清单

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是正确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近些年,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统一部署,按照“清权、减权、制权、晒权”的要求,在对执法职责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编制并公开了权责清单、服务指南、权力运行流程图等。

《责任规定》对此进行了确认,并要求各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照权责清单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执法职责逐项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责任到人,确保执法职责落到实处。同时,规定还明确,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时,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

看点2:细化追责范围,11种情形将追责

责任追究是执法责任制的核心。《责任规定》对行政执法责任的追责范围、程序、责任追究方式以及与纪检监察机关责任追究的衔接等进行了细化。

在追责范围上,《责任规定》明确为“因工作人员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行政执法行为违法,并产生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时,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执法责任”,并就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情形进行了明确。

不履行法定职责的5种情形:(一)不按照规定履行检查、抽查、抽检等监督职责的;(二)实施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不依法予以受理或者作出决定的;(三)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的;(四)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不履行、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6种情形:(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范围实施行政执法的;(二)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或者未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三)隐瞒、伪造证据,或者存在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看点3:明确尽职免责  19种情形将免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完善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的要求,《责任规定》借鉴各地出台的有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对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进行了细化。

具体执法活动中的11种免责情形:(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明确,或者对具体条文的理解存在不同认识,致使法律适用出现偏差的;(二)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事实作出错误认定的;(三)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或者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四)依据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鉴定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五)按照“先证后核”等改革要求作出行政许可,因行政相对人违反承诺开展生产经营,产生危害后果的;(六)按照告知承诺制的改革要求,已告知有关规定和法律后果,因行政相对人作出虚假承诺骗取许可,产生危害后果的;(七)因行政相对人、第三方不配合、妨碍执法,或者因有权机关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法律解释等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超出法定时限的,但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期限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在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过程中,经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依法调解而变更行政行为的;(九)因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或者文件有错误,已向上级机关提出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机关不予改变或者要求继续执行的,但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除外;(十)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十一)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日常监管的8种免责情形:(一)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查计划和有关监管工作制度已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按照工作计划虽未履行,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未被检查到的行政相对人发生事故的;(二)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手段、监管手段等的限制,未能及时发现存在问题或者无法定性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或者事故隐患已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依法查处,因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启用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等行为而发生事故的;(四)已依法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行政相对人仍违法生产经营的;(五)社会舆论发生负面舆情,舆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无关,或者虽涉及市场监管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依法履行职责的;(六)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在媒体曝光或者造成不良影响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接到举报或者客观上无法先行发现的;(七)违法线索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其他部门或者报告当地政府,仍产生危害后果的;(八)其他依法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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